(2015)岳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爱保与许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保,许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唐爱保。委托代理人兰焱秋。被告许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银都大厦14楼。负责人潘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爱保与被告许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小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兰焱秋、被告许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爱保诉称,2013年10月5日上午7时许,原告驾驶踏板摩托车前往岳阳县拓邦电子厂上班,途经岳阳县城荣新路与天鹅路交叉口处,被同向行驶的由被告许荷驾驶的湘F×××××号面包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岳阳县人民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至2014年6月19日出院,用去医药费6万余元,均由被告许荷垫付。出院时医嘱“三个月内卧床休息为主、避免负重、加强腰背肌功能锻炼、继续骨质营养治疗、术后定期到脊椎外科门诊复查”。2015年元月26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唐爱保“因交通事故致腰4滑脱手术后,致腰部活动度丧失35%,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经岳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许荷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许荷驾驶的湘F×××××号面包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意见,故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47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许荷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本人除已经垫付了原告全部医药费外还支付了18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后由原告返还给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原告的医疗费应按15%核减非医保目录用药费用;原告为农村居民,其伤残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应该只计算住院期间;原告提供的证明其误工标准的劳动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车辆损失应该以保险公司核定的为准;诉讼费、鉴定费本公司不承担。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赔偿请求过高、标准如何确认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唐爱保系岳阳县新墙镇草岭村人,2012年8月19日起与岳阳县拓邦电子厂签订一年劳动用工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厂务工,月均工资3265元。2013年10月5日上午7时许,原告驾驶踏板摩托车前往岳阳县拓邦电子厂上班,途径岳阳县城荣新路与天鹅路交叉口处,被同向行驶的由被告许荷驾驶的湘F×××××号面包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岳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4月21日出院,住院198天,用去医药费14578.90元;2014年4月30日,原告被送到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2014年6月19日出院,住院51天,用去医药费45174.64元;被告许荷为其垫付了两次住院医药费59754元,并分两次支付原告现金18000元。出院时医嘱“三个月内卧床休息为主、避免负重、加强腰背肌功能锻炼、继续骨质营养治疗、术后定期到脊椎外科门诊复查”。2015年元月26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唐爱保“因交通事故致腰4滑脱手术后,致腰部活动度丧失35%,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后期医疗建议“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误工时间计算至出院之日”。本次交通事故经岳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许荷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许荷驾驶的湘F×××××号面包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根据湖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623元/年。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唐爱保的损失有:1、医疗费59754元(按15%核减非医保用药8963元);2、误工费37439元(3265元/月÷30天×344天);3、护理费24302元(35623元/年÷365天×249天);4、住院伙食补助7470元(249天×30元/天);5、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6、伤残赔偿金40240元(10060元/年×20年×20%);7、营养费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1300元;10、摩托车修理费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以上10项共计187505元。本院认为,被告许荷驾驶机动车违章变道,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其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许荷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湘F×××××号面包车的承保单位,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唐爱保自2012年8月19日起一直在岳阳县拓邦电子厂从事普工工作,故原告请求按劳动用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爱保损失121000元。二、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爱保损失56242元。三、由被告许荷赔偿原告唐爱保10263元;被告许荷已经支付原告唐爱保77754元,原告唐爱保应返还被告许荷67491元。四、驳回原告唐爱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被告许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子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履行(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9×××0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2元,适应简易程序减半征收2626元,由被告许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小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玉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