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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24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强,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25元,由原告淄博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钟丽华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