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民初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郑茂贞、郑茂雪等与郑小龙、郑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茂贞,郑茂雪,覃美秋,覃美清,覃海森,覃旭明,覃华森,覃海彬,浦玉新,浦晓冰,浦晓君,郑小龙,郑斌,梁海华,郑小玲,郑春燕,郑冬飞,郑云海,郑云萍,郑云霞,郑云红,陈瑞燕,郑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562-2号原告郑茂贞。原告郑茂雪。原告覃美秋。原告覃美清。原告覃海森。原告覃旭明。原告覃华森。原告覃海彬。原告浦玉新。原告浦晓冰。原告浦晓君。以上十一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运川,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十一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文静,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龙。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斌。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海华。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小玲。第三人郑春燕。第三人郑冬飞。以上三个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云海。第三人郑云萍。第三人郑云霞。第三人郑云红。以上四个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瑞燕。第三人郑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茂贞、郑茂雪、覃美秋、覃美清、覃海森、覃旭明、覃华森、覃海彬、浦玉新、浦晓冰、浦晓君与被告郑小龙、郑斌、梁海华,第三人陈瑞燕、郑春燕、郑冬飞、郑小玲、郑云海、郑云红、郑云萍、郑云霞、郑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交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世玮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