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定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则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