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14执641高殿财、塔桂凤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殿财,塔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高殿财,男,43岁。被执行人:塔桂凤,女,40岁。申请执行人高殿财与被执行人塔桂凤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蛟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塔桂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高殿财人民币5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00元,由被告塔桂凤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殿财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塔桂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9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塔桂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塔桂凤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其名下无存款,于2014年11月27日到蛟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塔桂凤名下车辆情况,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4年12月3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塔桂凤名下房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查明坐落在蛟河市民主街道贵都花园14号楼(3区1号楼东数27号门)建筑面积为116.06平方米房屋系塔桂凤所有,经申请执行人高殿财申请,本院已查封该房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塔桂凤现已不在蛟河市居住。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取申请执行人高殿财笔录,其称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塔桂凤所有的房屋。因塔桂凤除本院查封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高殿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塔桂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