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沈阳奥体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鸿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634号原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35095-0。法定代表人曲德君,系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韩文杰,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鑫鸿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79775-5。法定代表人赵钢,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8387045。法定代表人丁本锡,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韩文杰,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鸿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奥体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元(原告已预交),收取174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73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