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清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梅,周清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刑初字第0085号自诉人周其梅。被告人周清兰。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周其梅诉被告人周清兰故意伤害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周其梅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其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其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明珠审 判 员 吴雪玲人民陪审员 路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