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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清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梅,周清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刑初字第0085号自诉人周其梅。被告人周清兰。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周其梅诉被告人周清兰故意伤害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周其梅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其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其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明珠审 判 员  吴雪玲人民陪审员  路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