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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鑫盛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对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鑫盛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白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021号申请人延安市鑫盛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中心街治平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孙新平,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继平,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延安市鑫盛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宝塔区罗家坪。被执行人白对利,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大东门帝豪商品房.延安市鑫盛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对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对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延安市鑫盛兴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34884元,担保费387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执字第000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