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晓欣与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楼贵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晓欣,楼贵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贵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欣。原审被告:楼贵舜。上诉人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以下简称大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利珍,以及原审被告楼贵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2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多次向大寅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应诉材料,但均因无人办公被退回;大寅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法院驳回大寅公司的管辖异议是不正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晓欣据以起诉的《参加“共赢百利”财务计划协议书》中约定,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均同意向甲方(即大寅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大寅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9号,虽原审法院向该地址邮寄送达的应诉材料被退回,但大寅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故大寅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大寅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治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