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侯孟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健,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