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赵文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85-1号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赵文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赵文涛所有的鲁M135**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1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文涛所有的鲁M135**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