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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与刀勇、李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刀勇,李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负责人张宇天,景谷管理部主任。被执行人刀勇,男。被执行人李晓萍,女。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与刀勇、李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刀勇、李晓萍支付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截止2014年5月29日的借款本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12.39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谷管理部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而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