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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永利诉新都时尚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利,新都时尚宾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康永利,男,1963年8月11日生,满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新都时尚宾馆。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宾馆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永利诉被告新都时尚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人民陪审员  王炳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