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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方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霞,方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王俊霞,女,汉族,42岁。委托代理人杜五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军,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霞诉被告方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俊霞诉被告方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