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方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霞,方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王俊霞,女,汉族,42岁。委托代理人杜五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军,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霞诉被告方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俊霞诉被告方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