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56号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马秀波,系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长久,男,汉族。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马士龙,系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刁晨航,系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