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李腾与王宝杰、李文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腾,王宝杰,李文凤,王志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李腾,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宝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凤,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志滨,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腾与被执行人王宝杰、李文凤、王志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腾已收到全部案款,且依法撤回对王宝杰、李文凤、王志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