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郭为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为丰,赵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30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为丰。被执行人赵学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学宝的银行存款2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