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范学坤,行长。被执行人:胡某。王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被申请人胡某,王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2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执行,本院将此案指定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调字第255号调解书在���院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中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