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载陈某某、吴某某从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往黄岐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埭头镇汀港公路西坑岭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闽B*****轻型货车相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347.3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4年12月05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某、吴某某、刘文其的证言、曾某某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说明书,公安机关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基本信息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347.3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属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及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羁押应扣除八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