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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友林与陈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黄友林,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少锋,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黄友林诉被告陈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林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受理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