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友林与陈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黄友林,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少锋,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黄友林诉被告陈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林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受理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