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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星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瑞安市星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01号原告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星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秀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星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安市星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瑞安市星火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