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恢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临罗执恢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亓树早。被执行人临沂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学文。被执行人刘民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学文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学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