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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吕金奕、烟台德尔特儿童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金奕,烟台德尔特儿童制品有限公司,赵高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金奕,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丰香,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德尔特儿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宋家村。法定代表人:赵高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茂义,莱州宏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桑瑞平,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高成,烟台德尔特儿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茂义,莱州宏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桑瑞萍,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金奕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德尔特儿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特公司)、原审被告赵高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金奕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和原丰香、被上诉人德尔特公司与原审被告赵高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桑茂义和桑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金奕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德尔特儿童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高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金奕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和原丰香、被上诉人德尔特公司与原审被告赵高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桑茂义和桑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