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胜本与胡长义、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本,胡长义,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陈胜本。被告胡长义。被告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本与被告胡长义、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本撤回对被告胡长义、周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保全费1270元,共25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