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胜本与胡长义、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本,胡长义,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陈胜本。被告胡长义。被告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本与被告胡长义、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本撤回对被告胡长义、周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保全费1270元,共25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