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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秦玉增与被申请人太原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玉增,太原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玉增,男,汉族,1950年1月10日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再审申请人秦玉增因与被申请人太原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秦玉增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诚达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诚达公司应为申请人缴纳各种社保费用,依法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申请人曾在诉状中请求孙某某、张某某两人出庭作证,法院应请他们出庭作证。(五)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请求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及一切劳动福利待遇手续,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1998年7月9日,太原市和平锅炉厂登报公告后,申请人未在公告的期限内回厂办理有关手续,太原市和平锅炉厂移交的职工也未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十余年内也未给诚达公司提供劳务,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形成劳动关系,原判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秦玉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斌代理审判员  樊文霞代理审判员  丁勇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