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周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军,周玉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41号原告: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军。被告:周玉斌。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受理了原告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周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金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军、周玉斌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或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冬生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