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住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纯,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西横县。上诉人黄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依法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原审法院亦出具了上诉人黄某未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交款的情况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辉辉审判员 陈俊松审判员 侯巍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