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洪柱与崔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柱,崔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李洪柱,农民,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旺,农民,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高金涛,住盐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柱诉被告崔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柱撤回对被告崔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李洪柱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