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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上诉人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李建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文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新。委托代理人肖凌波,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文军、被上诉人李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凌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夏宁春代理审判员  陈雅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