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邰某某诉卢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某某,卢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邰某某,男。被执行人卢某某,男。被执行人吕某某,女。邰某某诉卢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某某、吕某某未按期履行,邰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卢某某、吕某某在村里的分红款4950元,现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卢某某、吕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卢某某、吕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