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05号原告简某某,女,1976年6月10日生。被告占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