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苗与郭淑强、张海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郭淑强,张海单,任正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420号原告:张苗。被告:郭淑强。被告:张海单(曾用名张海丹)。被告:任正书。原告张苗诉被告郭淑强、张海单、任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郭淑强、张海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任正书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淑强、张海单、任正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在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郭淑强、张海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查明,被告郭淑强与被告张海单系夫妻,于1996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6日,被告郭淑强因工程建设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付清。被告任正书在借条担保人栏内签名,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起计算两年。次日,原告向被告郭淑强指定的银行帐号汇款199950元。借款后,三被告均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淑强、张海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苗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任正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任正书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即被告郭淑强、张海单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被告郭淑强、张海单负担,被告任正书负连带偿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