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建才与徐亮、王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才,徐亮,王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7号原告张建才。被告徐亮。被告王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才与被告徐亮、王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海苹人民陪审员 范洪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