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义坤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义坤,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开县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开县教委副主任、开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招收学生徇���舞弊罪于2014年4月4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开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义坤犯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徇私舞弊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义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兴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义坤及辩护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6月至今,被告人张义坤任开县教育工委委员、开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县招生办的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中专招生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范围普通高校考试及相关服务工作。2006年,开县私立敬业中学工作人员何某某与原重庆信息技术学校教师戴某某招收了一批外省考生欲以开县私立敬业中学学生名义在开县报名参加高考,因外省学生不符合在重庆报名参加高考必须满三年学籍和三年户籍的异地高考政策,该批学生未能通过张义坤的审查,没能在开县报名参加2007年高考。2007年底,戴某某、何某某为了能顺利通过审查,两人商量后,由戴某某找到张义坤,让其帮忙通过外省学生报名审查,并承诺事成之后按照1000元每人的标准送给张义坤感谢费,张义坤表示同意。2008年高考报名审查时,张义坤在明知戴某某、何某某招收的考生不符合重庆市高考报名政策的情况下,仍违规予以通过审查,使戴某某、何某某招收的100余名外省考生顺利通过高考报名。2008年4月,为感谢张义坤的帮助,戴某某在张义坤家中送其���张10万元存折。2009年,戴某某和何某某商议后再次由戴某某出面与张义坤约定,每通过一名外省考生报名就送给张义坤1200元感谢费,张义坤表示同意。审核过程中,张义坤明知该部分学生系外省生源,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予以审核通过。高考结束后,何某某将自己通过其他招生老师招收的外省考生应给予的感谢费共9.7万元交给戴某某,让其交给张义坤表示感谢。后戴某某将其凑成10万元存入存折送给张义坤。2009年7、8月份,重庆市纪委清查“高考移民”期间,被告人张义坤担心事情败露,将之前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戴某某。2009年11月,被告人张义坤见调查结束,便联系戴某某让其将账算清,后戴某某将之前张义坤退回的20万元连同2009年还应再给的9.6万元,共计29.6万元一并送给张义坤,感谢其在外省考生高考报名审查时给予的帮助。重庆市开县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义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应数罪并罚。张义坤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罪行,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9.6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义坤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义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六千元。(已退赃五万元)上诉人张义坤提出:1、招生办对报名学生的户籍资料只是形式上审查,他不知道敬业中学伪造学生户籍参加高考报名,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2014年9月2日他检举江某贩卖毒品给陈某,为公安机关破获江某贩卖毒品案提供了线索,应认定为立功。辩护人提出:1、招生办对报名参加高考学生的户籍和学籍资料是形式上审查,而且这两批学生都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招生办只能认定户籍合法,从形式上看符合报名条件。张义坤不负责具体报名审查工作,也没有给具体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打过招呼,因此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张义坤检举江某贩卖毒品给陈某,该检举行为对公安机关破获江某贩卖毒品案具有实际作用,张义坤的检举行为无论是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还是从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角度都应认定为立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张义坤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请法院依法裁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张义坤利用担任开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明知2008年和2009年开县私立敬业中学报名参加高考学生中有不符合在重庆报名参加高考的外省考生,因徇私利,对不符合在重庆参加高考学生报名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收受戴某某、何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6万元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相同。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举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义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义坤明知敬业中学高考报名��生中存在违规报名的情况,因徇私利,对虚假报名材料予以认可,造成部分学生违规通过高考报名审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张义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张义坤及辩护人提出张义坤不知道敬业中学高考报名学生报名资料系伪造,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理由及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07年高考报名时,张义坤在审查敬业中学学生报名资格时已经发现报名人数异常并通知何某某,何某某承认其中有外地学生,并向张义坤行贿,被张义坤拒绝。后由戴某某出面与张义坤达成协议,张义坤让外地考生通过在重庆参加高考的报名审查,戴某某按通过学生的人数跟张义坤结算好处费。2008年、2009年报名资格审查时,张义坤默许敬业中学违规报名,未安排人员对敬业中学报考学生的户籍资料进行核实。因此,张义坤明知敬业中学2008年、2009年高考报名存在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因徇私利对虚假报名资料予以认可,造成部分学生违规通过高考报名审查,其行为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义坤及辩护人提出张义坤检举江某贩卖毒品给陈某,构成立功的理由及意见。经查,张义坤在2014年9月2日检举“江某某”(外号)曾经贩卖毒品给陈某,并确认了陈某的身份。陈某于2014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供认曾经在“江某某”处购买过毒品,并确认“江某某”的真实姓名叫江某。次日陈某和彭某某找江某购买毒品,协助公安机关将江某抓获,从江某车上当场搜出毒品。但江某否认以前贩卖毒品给陈某。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查实的犯罪事实是张义坤检举之后的事实,张义坤检举的事实未经查证属实。���时张义坤检举“江某某”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但未提供“江某某”的身份信息,对公安机关侦破江某贩卖毒品案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梅审 判 员 薛梅代理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