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村346-1号。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