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工人,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