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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工人,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