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保军、陈文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保军,陈文红,陈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奕,公司法务。被告:赵保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陈文红,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陈文波,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保军、陈文红、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陈文波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文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卫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