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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皇执字774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刘薇、谢润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环,李莉,刘薇,谢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774异1号异议人刘金环,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北大街**号12-0-61。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北市一街***号1-7-1。被执行人刘薇,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号5-2-1。被执行人谢润东,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刘薇、谢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金环于2015年4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金环称:申请人李莉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执行局将被执行人刘薇债权冻结,其速度之快,违背正常案件办理程序,冻结送达事实虚假,且未对执行依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严重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沈阳建国医院应付刘薇房屋租金的冻结。本院查明:申请人李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当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薇名下房屋和存款190万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人财产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异议人刘金环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异议人提出本院冻结送达事实虚假及执行依据不合法,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金环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