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葛洪亮等六原告诉被告张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洪亮,葛春付,韩玉道,葛宾健,葛香香,葛宾红,张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49-1号原告:葛洪亮,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葛春付,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韩玉道,女,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葛宾健,男,199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葛香香,女,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葛宾红,女,200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群,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睿,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负责人:马宝东,该支公司经理。担保人:葛洪昌,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洪亮等六原告诉被告张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3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应予先予执行。结合原告的病情及已花费医疗费的情况,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30万元为宜。为防止担保财产在担保过程中转移,仍需查封担保财产,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先予支付原告葛洪亮等六原告3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葛洪昌所有的坐落在阜阳海亮悦府一期-S3商铺-111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啸天附:标的款账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