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被告武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路士云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