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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被告武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路士云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