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樊胜海与闫达强谭启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胜海,闫达强谭启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樊胜海被执行人:闫达强谭启雪本院在执行樊胜海申请执行闫达强、谭启雪、桂林桂花香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