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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樊胜海与闫达强谭启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胜海,闫达强谭启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樊胜海被执行人:闫达强谭启雪本院在执行樊胜海申请执行闫达强、谭启雪、桂林桂花香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