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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姜德洪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洪,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诸行初字第9号原告姜德洪。委托代理人郭宪德。委托代理人王立青。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齐延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培勋。委托代理人刘婕。原告姜德洪诉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畜牧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洪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军审 判 员  崔兆在人民陪审员  王先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