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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乔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乔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郑某,女,居民。被告乔某,男,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国强审 判 员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国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