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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定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菏泽坤和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行执字第2号申请人定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艳玲,局长。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坤和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定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坤和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合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行审字第4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新审判员 崔继刚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