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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哈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哈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城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葛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旻,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马哈克。原告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哈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1元,由原告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