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候庆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庆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324号罪犯侯庆游,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哈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庆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哈尔滨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哈铁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入监时间2011年12月28日。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侯庆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侯庆游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庆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上述事实,有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庆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庆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杨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