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丰瑞友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丰瑞友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丰瑞友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金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瑞友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瑞友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瑞友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递交书面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力甫审 判 员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