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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54号原告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阳新县富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阳新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