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刘庆军与尹仕良、衡阳市雁鑫石灰石矿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军,尹仕良,衡阳市雁鑫石灰石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法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军,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被执行人尹仕良,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鸡笼镇。被执行人衡阳市雁鑫石灰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仕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庆军与被执行人尹仕良、衡阳市雁鑫石灰石矿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