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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成江与万兆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江,万兆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王成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万兆会,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江诉被告万兆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成江负担。审判员  朴明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丽